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0〕261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梧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卫生局,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我市中医药事业的统一规划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拟订本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有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