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制订我市关于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方面政策措施的建议,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文化和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我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拟订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
(九)指导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工作和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十)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履行文化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监督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单位和博物馆业务建设,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的管理工作,管理文物市场。
(十一)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全市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著作权管理和涉外代理机构、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境外类似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其他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及有关事项的审核报批或备案工作。
(十二)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管。
(十三)监管全市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组织实施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