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5名(含纪检专用编制2名,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1名兼任市物价局局长、1名兼任市粮食局局长),总经济师(副处长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市物价局牌子,设4个内设机构:
1.价格综合科。
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劳资、财务、资产、安全及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调控方案;负责物价工作方面综合性重要材料起草工作;负责价格法规及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研究价格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和行业价格自律。牵头负责物价行政审批工作。
2.商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实施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实施方案;提出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经济适用房等价格;协调处理市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和出库价格建议;指导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等管理工作。
3.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管理权限核准、制订和调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审核上报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验;指导协调全市收费管理工作。
4.医药价格管理科。
负责实施国家、自治区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审核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本市生产的药品价格,参与药品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及其价格管理和药品成本监审审核。
单独核定市物价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专职副局长(副处长级)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