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据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和指导城乡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地籍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监管;指导县(市)地籍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执行国家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估价机构、人员进行监管;承担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五)矿产开发与地质勘查储量科。
负责编制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各县(市)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依法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工作;负责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登记费等矿业规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采矿权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矿产开发利用的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管理;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探矿权争议、纠纷。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小型、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登记备案;参与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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