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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信息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收集、编写和向上级机关报送知识产权政务信息;(二)完成上级机关和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三)总结、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革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信息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列席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会议;(三)参加政务信息员业务培训;(四)参加自治区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五)对本机关和上级机关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条 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中央和自治区重大部署和知识产权中心工作,拓宽信息广度,丰富信息内容,挖掘信息深度,提高信息质量,增强政务信息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预见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建立重要信息预约制度。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通过约稿方式,向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网络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 重视做好信息选题。信息选题要围绕中央和自治区重大部署、重大政策和知识产权中心工作确定。要拓宽信息渠道,从经济、科技、贸易、社会等多领域、多角度、多渠道捕捉苗头性、倾向性情况,及时挖掘整理有价值的信息予以报送。
  第十三条 重视报送经验做法类信息。要及时发现、总结、报送本地区、本系统解决一些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四条 重视报送调研类信息。通过深入调研挖掘信息资源,将调查研究的主要成果和结论及时编辑成政务信息予以报送。调研类信息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五条 增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事关知识产权全局的苗头性、倾向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送;本部门、本地区的重要数据、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等方面信息,不应滞后于公开渠道发布的时间。
  第十六条 提高信息编辑质量。做到语言准确,文字精练,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合理控制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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