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知综字〔2009〕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传递、上报有关知识产权的政务信息,为上级和本系统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情况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杜绝虚假信息。
第四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政务信息的主渠道。要建立反应灵敏、采集准确、传递及时的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向上一级知识产权局和本地党政领导机关反映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参考。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要确保信息主渠道畅通。
第二章 信息网络
第五条 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自治区知识产权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横向网络、纵向网络和延伸网络组成:
(一)横向网络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组成。
(二)纵向网络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县市区直报点组成。
(三)延伸网络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试点示范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园区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信息网络单位按照收集、储存、整理、编辑、审核、传递、上报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规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各处每月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2条,经济发达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每月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2条,欠发达地州知识产权局每月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1条,其它信息网络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应不少于3条。
第三章 信息员
第七条 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或兼职信息员由各级知识产权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单位1~2人,特聘信息员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从有关单位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