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市)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和城市救灾物资储备站或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五)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为灾民提供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心理援助等服务,及时组织地震、教育、民政、住建、交通、水利、电力、卫生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编制科学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六、完善防震减灾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类防灾减灾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加强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和评估,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二)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投入。各级财政要健全长效规范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逐步增加防震减灾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资金投入。科技部门要持续加大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研经费投入。
(三)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制订完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相配套的,尤其是抗震设防、应急管理、群测群防等方面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能,强化工作措施,加大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法制观念,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四)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保障作用。按照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指导方针,完善促进地震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我市地震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震科技的投入,重点支持防震减灾领域应用型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速地震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地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