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新建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做到应评尽评,并按评价结果进行设计施工。
五、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抗震减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机构正常运转。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指挥工作机制,强化以应急指挥技术为支撑的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各县(市)要按实战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灾情速报系统和灾情发布系统、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系统、地震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提升各级政府地震应急指挥能力。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结构完整、管理规范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着重抓紧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备案、督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检查,经常开展部门及部门间联合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快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市、县(市、区)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救灾力量的基础上,加快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技术装备和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实施市级地震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完善军地、警地、市、县(市、区)地震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机制,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水利等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市、县(市、区)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依据区域人口、地形地貌等因地制宜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并设立明显的应急避难标志牌和指示牌。新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要配置救生避险工具、设备。到2015年,市、各县(市、区)建设至少1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