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通知
(市政发〔2011〕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污染减排是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中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完成的考核指标,也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我市“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优化,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的要求,结合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区县、开发区污染减排潜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及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省市政府“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为: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81万吨以内,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7.9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11.89万吨,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8.4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8.25万吨,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9.90%;氨氮排放量计划控制在1.27万吨,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12.20%(见表1)。
表1 西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指 标
| 2010年排放量
(万吨)
| 较2010年削减比例
(%)
| 2015年目标控制量
(万吨)
|
二氧化硫
| 11.74
| 7.90
| 10.81
|
氮氧化物
| 9.16
| 9.90
| 8.25
|
化学需氧量
| 12.98
| 8.4
| 11.89
|
氨 氮
| 1.45
| 12.2
| 1.27
|
(二)“十二五”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根据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指标,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对我市“十二五”期间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进行了科学预测,确定了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为,二氧化硫削减3.60万吨,氮氧化物削减7.84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5.44万吨,氨氮削减0.61万吨(见表2)。
表2 西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指 标
| “十二五”存量
减排目标(万吨)
| “十二五”预计
新增排放量(万吨)
| “十二五”预计
减排目标量(万吨)
|
二氧化硫
| 0.9275
| 2.6684
| 3.60
|
氮氧化物
| 0.9068
| 6.9316
| 7.84
|
化学需氧量
| 1.0903
| 4.3525
| 5.44
|
氨 氮
| 0.1769
| 0.4305
| 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