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七条 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每年认定两批。申请单位于每年3月、9月底之前,向市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最终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机构颁发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证书。
第八条 申请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
5、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6、开设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课程及结业学员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获得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年审表(见附件)、上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后,将年审结果通知培训机构。对不符合认定资格要求的培训机构责令整改或收回认定证书。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发生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更,应当向市教育局或市人社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发放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已取得认定证书的培训机构进行年度审核,通过资质年检的培训机构才能保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地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培训机构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与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建立人才供需及职业培训方面的紧密联系;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按照服务外包企业对所需人才职业能力的要求,积极开展定制人才培训;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开展以提高大中专学生就业率为目标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安排培训人员到服务外包企业实训。
第十五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收费须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所培训课程的培训目标、课程安排、课程管理、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