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宁商务字【2010】136号)
第一章 总则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 ,按照商务部实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全面加强我市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满足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人才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是指主要面向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的服务外包业务相关领域(如服务外包基础知识、应用外语、软件语言操作、系统使用、BPO业务实训、标准认证知识等)的教学、考试、业务实训等已取得民办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二条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考核工作;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及相关区县、开发区的服务外包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申请中央、地方有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认定为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颁发认定证书。
第五条 申请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必须取得民办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具有合法的培训机构资质;
(二)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必须遵守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年度有关培训机构年检或评估中达标;
(四)具有良好的培训管理机构和教学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培训的服务外包方向人才数量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六)经过本机构培训的服务外包人才就业率在80%以上;
(七)具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每年能自主开发一定数量的服务外包新课程,并能引进部分国际服务外包新课程;
(八)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