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具有满足发展服务外包产业需要的经营场地、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平台;
(五)当地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制定了较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并已设立一定规模的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区无需再次申报,自然成为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接受市级考核管理。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申请由园区向各区(县)商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意后,向市商务局书面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示范园区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
(二)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三)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四)园区设立文件及园区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示范园区的认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由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同时加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业务指导,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据市有关服务外包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扶持。对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园区,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该示范园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