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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晃政发〔201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怀化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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