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
为加强对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省、市州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申报。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的8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助项目,按市州、财政直管县、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进行汇总,编制当年度的《湖南省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
第二条 专利资助申请项目的审核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对申报项目逐项核实并进行专利检索。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资助:
(一)按照要求提交了完整的申报信息(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联系人地址和电话、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和银行开户全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报详细、准确;申报人名称与银行户名、身份证明一致);
(二)经审核申报信息,无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情况;
(三)经公告后无异议。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公告、发放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核后的《湖南省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
公告一周后无异议的,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湖南省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按以下方式发放:
1、专利权人为单位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银行信息拨付。
2、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发放,一是专利权人可以委托所在市州、财政直管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到省知识产权局领取,市州及财政直管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持专利权人的委托书和专利权人的有效证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二是专利权人凭个人有效证件直接到省知识产权局领取;三是省知识产权局按申报自然人的邮编和通信地址,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与补助资金发放
(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和《湖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将专利奖励与补助资金分别于年内和第二年一季度拨付到有关单位。
(二)对在资助资金发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申报、发放及时且差错少,完成任务好)的市州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给予补助。经费在财政奖励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