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务发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办理资助事宜的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六)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国外专利: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资助10000元;进入欧、美、日国家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0000元,每件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非职务国外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享受国家资助的项目,本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确认及资金的拨付
(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每年8月10日前将本市(州)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资助项目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于每年的8月20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成当年度的《湖南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确认为资助项目。
(二)专项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9月1日前向省财政提出资金报告,省财政根据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予以安排;省知识产权局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执行。省知识产权局应另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台帐,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利奖励与补助
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根据《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细则》(湘经信投资〔2011〕535号)规定,从2011年起,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同时,为促进专利资助工作的开展,对于下列情形予以奖励与补助,专项用于专利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