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湘知发〔2011〕3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科学规范、合理使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本省辖区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被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取得PCT申请相关证明、进入国家阶段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提供的资料
(一)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省、市(州)知识产权局领取。
(二)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三)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如取得受理通知、缴费发票、授权证书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