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所采用的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绩效因素,权重比为60:40。
(一) 基础资源因素
1、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棉油产量和耕地面积两个因素,权重比为50:50。粮棉油产量包括粮食作物总产量、稻谷总产量、棉花总产量和油菜籽总产量四个子因素,权重比为60:20:10:10。耕地面积包括耕地总面积和水田面积两个子因素,权重比为70:30。
2、基础数据采集以湖南省统计局公开发布的《统计年鉴》上刊登的统计资料为主,取前两年平均数据。
(二)工作绩效因素
1、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省对市州考核因素和市州对开发县考核因素,按百分制计分。
2、省对市州考核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开办)组织进行,分为综合考核和竣工验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两项考核分别计分。
3、市(州)对开发县的考核由各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农开办)组织进行。各市(州)农开办根据省下达的考核办法对所辖开发县进行综合考核和竣工验收考核,两项考核分别计分。市(州)农开办向省农开办递交自评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上报各开发县得分情况。
4、工作绩效考核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为准,即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省对市(州)的考核按照综合考核计分和竣工验收计分的平均分值排名分为三个档次:1-4名为工作一类地区,统一按90分计算;5-10名为工作二类地区,统一按85分计算;11-14名为工作三类地区,统一按80分计算;市(州)最终得分为该市所处类型得分乘以所辖开发县数量。开发县最终得分为市(州)对县综合考核得分和验收得分的平均分值。
第七条 按基础资源因素分配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1、按基础资源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可供分配资金总额*60%。
2、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按基础资源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50%。
(1)按粮食作物总产量计算分配资金额=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60%。
(2)按稻谷总产量计算分配资金额=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20%。
(3)按棉花总产量计算分配资金额=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