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综〔2011〕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地方立项项目县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不包括部门项目资金和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的原则
(一)定向分配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定向分配给中央立项开发县,不是中央开发县的地区,不予安排中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中央安排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后,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投入。省级立项开发县由省财政安排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投入。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安排向粮食主产县和农业大县倾斜,向耕地资源集中的地区倾斜。
(三)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各开发县,湘西自治州的资金由省分配到湘西自治州,然后由州分配到开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