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依法行政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支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五)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六)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合法适当;
  (三)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报送备案;
  (四)做到一案一卷;
  (五)卷宗目录填写规范;
  (六)卷宗内执法文书齐全、规范;
  (七)案卷装订规范、统一。
  第十五条 提高行政执法绩效的基本要求:
  (一)文明执法,无野蛮执法和吃、拿、卡、要现象;
  (二)依法履职,无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三)行政执法行为在复议或诉讼中得到维持;
  (四)行政执法工作未受到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
  (五)行政执法人员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