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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依法行政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依法行政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依法行政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源市依法行政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考评机关对考评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查、评价和奖惩的活动。
  依法行政考评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评的组织实施。
  编办、发展改革、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下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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