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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党员、退伍军人优先聘用;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并设森林扑火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
  县级专业扑火队伍的组建工作必须在2011年12月上旬完成,人员名单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乡镇级半专业扑火队伍组建与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专业扑火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县级专业扑火队员,在特别防火期(每年9月至次年4月)实行专职扑火、防火,做到“平战结合,扑防结合,以扑为主”。
  第十七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及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安全知识和扑火技能培训与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没有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加强防火巡查、野外火源管理等,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具体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订。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要切实解决专业扑火队伍人员工资、装备费用、扑火经费及办公条件,必须配足基本扑火工具。
  第十九条 县级专业扑火队员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必须为专业扑火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标准只作为县区级专业扑火队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市财政计算补助的依据,各县区和新丰江林管局在确定实际工资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但不得降低;乡镇、村半专业扑火队员工资由各县区政府及新丰江林管局参照制订。
  第二十条 对县区级、新丰江林管局专业扑火队员工资,按实际组建人数,由市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负担80%。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组建工作,并尽快制订完善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护林防火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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