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当地林业站或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
(五)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和其他林业违法案件。
各县区政府及新丰江林管局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结合实际规定护林员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 护林员的考核:
(一)实行护林员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每个护林员每天应保证不少于3小时的巡山护林工作,每日一记,每月一报。建立详细的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护林员奖励工资直接挂钩,并作为奖励、处罚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护林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并优先续聘。
(三)对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的护林员,应当依据聘任合同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护林员的考核由各县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林业站、村委会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自行制订。
第九条 护林员的工资待遇
(一)护林员工资标准分时间段计算。每年特别防火期(9月至次年4月),每月800元以上(其中基础工资600元,奖励工资200元。基础工资按月发放,奖励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工资)。每年一般防火期间(5月至8月),每月300元以上。
上述标准只作为护林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市财政计算补助额的依据,各县区和新丰江林管局在确定实际工资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但不得降低。
(二)用人单位须另行为所聘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护林员工资由乡镇政府发放或委托林业站发放,市属国有林场由林场负责发放。
(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工资待遇由经营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条 市财政对护林员经费补助与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市属国有林场森林火灾年度考核“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挂钩。根据市下达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火灾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在“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内的,市财政给予足额补助;超过市“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指标的,每超森林受害面积1公顷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