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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35000亩以上的至少配备6名护林员;
  (七)市属国营林场每3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
  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区周边和市通县绿色通道沿线山林,油库、国防等重要设施林区的护林员数量;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聘请的护林员数量原则上参照市规定的配备标准,具体由其自行制订。
  第五条 护林员的聘任条件及原则: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4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本村青壮年男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复退军人、村干部优先聘用。具体聘任条件由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自行制订;
  (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林业站面试后提出意见,报镇政府审核批准,一经聘用,乡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在特别防火期间实行专职护林。护林员实行两年一聘,聘任名单、合同等材料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属国有林场参照执行,护林员名单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护林员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负责考核,接受市、县林业部门检查和指导,当地林业站、村委会负责监管。
  (一)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护林防火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2天);经培训合格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护林员上岗证,持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建立护林员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总结、布置护林工作;
  (四)应当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装备。
  市属国有林场参照上述要求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由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但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护林员的职责:
  (一)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等知识的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二)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在地方政府组织和指导下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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