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加强我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在保护森林和森林防火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林业生态市的决定》(河委发〔200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和扑火队员,分别指领取市、县区财政补助的负责所在行政村森林资源管护、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和以扑救森林火灾为主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护林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必须建立完善护林员队伍。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应当配备护林员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市属国有林场,均须建立相应的护林组织。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新丰江林管局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大小,确定护林员配备名额:
(一)不足5000亩的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
(二)5000亩至10000亩的至少配备2名护林员;
(三)10000亩至15000亩的至少配备3名护林员;
(四)15000亩至25000亩的至少配备4名护林员;
(五)25000亩至35000亩的至少配备5名护林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