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国家其他部门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4.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四、申报材料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财政局上报申请文件(省属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你们于2012年1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纸质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二份)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纸质申请文件一份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六、项目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要对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所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情况。对在建项目,每季度(3月底、6月底、9月底和12月底)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对已完工并验收投产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并对其中验证成熟、具有较好行业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提出国家买断技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