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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2011)


  第一条 变电站(所)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构)筑物,架空线路及其保护区内需要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构)筑物,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在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抢搭”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 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其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鸡舍、鸭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对超常规恶意密植作物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砍伐范围由供电部门界定。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地,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不予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属地政府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给予补偿,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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