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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2011)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35~50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等。
  第三条 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执行属地补偿标准,由供电部门将项目批复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的概算总额,全额拨付给县区政府包干完成。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范围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范围规定》(详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变电站(所)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电网建设的站(所)用地供地方式可采取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价格参照现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新标准执行。
  (二)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执行项目属地现行的补偿标准。
  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产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作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补偿总额,按第五条第(二)项中涉及的补偿总额的30%的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包干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河府〔2008〕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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