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站址、线路规划方案。供电部门按照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开展选址选线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所增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做好站址、线路路径的预控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确定后,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抢建、抢种、抢搭”现象。对于在变电站、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四、落实电网建设配套资金
(一)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各县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用于解决电网建设中征地 、拆迁、青苗补偿等资金缺口补助及奖励。
(二)严格执行补偿政策。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征用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按属地补偿标准,由供电部门将项目批复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的概算总额,全额拨付给县区政府包干完成;对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 偿,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一律不予征用和补偿,因施工损坏的青苗按实予以补偿;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有关补偿费用,其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由各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在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车辆收取道路及乡村小道过路费用。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审批手续
(一)电网建设项目在审批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证时,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
(二)根据省政府及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含土建、电气安装、调试等)由省电力质量监督站及其下属的河源电力质量监督站行使政府监管、验收等职能。房管部门凭电力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监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地产使用权证》。
(三)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供电部门完成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规划建设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助供电部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跨越铁路、公路、江河等审批、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