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孤儿的学前教育,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同时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中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特殊教育事业。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对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困难群体就业认定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需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需贷款自主创业的,要按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民政部门确定定量指标,由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
六、提升福利机构保障
建立以市儿童福利机构为核心,以社区残障儿童康复站为辅助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以及社区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慈善捐款等多渠道筹措。
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满足基本管理和服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