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府办〔20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精神,全面提高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一)明确孤儿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在认定孤儿身份的同时,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孤儿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确保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根据粤府办〔2011〕20号文件要求,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含大病救助费);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除中央、省对机构集中供养、社会散居孤儿供养已配套每人每月360元外,剩余部分,属源城区的由市、源城区按4︰6比例分担;市对其他各县不进行补助。各县按照属地划分,负担本地区孤儿养育经费,孤儿原享受的城镇或农村五保低保待遇不变。同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三)推动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家庭寄养。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寄养。积极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四)建立养育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适时提出增长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机构供养的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由所在地财政负责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孤儿的参保(合)费用通过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缴纳;孤儿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