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许可证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工信煤〔2011〕698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主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
根据《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生产许可证期限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和安生产许可证是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全省煤矿已取得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长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要求延续或被暂扣,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要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