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习深造。鼓励选择过渡安置的未聘人员学习深造。参加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取得相应学历或资格后参加竞聘并被录取上岗的,可由招聘单位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六)公开招聘。
新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经竞聘和统筹调剂后岗位仍有空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满编或超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七)认真做好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和分流工作。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
2.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财政保障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此次核编定岗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除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主要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迅速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工1名领导负责,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抓好各环节实施。各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每个环节工作抓好,特别要抓紧、抓实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编制岗位说明书和组织岗位聘用等环节。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遵循“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坚持科学谋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分步到位,先易后难,不断深化的工作方针,做好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县区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核编定岗的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好岗位设置及实施方案,组织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