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2012年3月前)。
1.掌握安置意愿。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掌握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2.确认安置对象。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安置。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3.安置方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离岗退养。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补齐,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未聘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资助。
(3)过渡安置。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未聘人员,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不占用编制,单位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3年过渡期内,未聘人员的月工资统一按原工资收入的80%发放,如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计算连续工龄。过渡期满后,仍未能应聘上岗的,解除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过渡期的月工资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再计发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