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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并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重点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规定,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编制岗位说明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人员竞聘上岗(2011年12月20日前)。
  1.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2.告知申请。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3.审核确认。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逐一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4.竞聘上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竞聘,并择优录用上岗。
  5.统筹调剂。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二次公开竞聘。
  6.公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拟聘用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7.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规定,竞聘结果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认定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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