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核编定岗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精神,结合河源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和省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核定机构编制(2011年9月30日前)。
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总编制数,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其人员编制,逐个机构下达。
(二)实行负责人聘用制(2011年9月30日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核定岗位设置(2011年10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