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规划编制协调、领导和工作机构
按照豫政办〔2010〕126号文要求,各省辖市成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协调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等跨行政区域的规划衔接问题,配合省林业厅审查县级规划。
各县(市、区)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工作经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定县级规划成果。林业主管部门组建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规划编制、林地落界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编制范围。严格按照行政区划(截止到2009年)确定县级规划编制范围,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其他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按行政区划纳入县级规划,确保无遗漏、无重复。
2.资质管理。县级规划编制由各县(市、区)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共同配合完成,统一使用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资质。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规划编制、林地落界工作的技术指导把关,卫星影像图制作,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邀请省内其他林业调查规划队伍参加规划编制工作。
3.技术培训。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技术人员和市、县林政科(股)长、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县(市、区)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参加人员的培训,。
(二)质量保障
1.实施目标考核制度。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列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严格考核。
2.建立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省、市质量联合检查组,对县级规划编制进行跟踪指导和质量检查。对在规划编制中弄虚作假,伪造、编造调查数据的,严肃追究责任。
3.定期通报制度。市、县规划编制协调、工作机构指定一名联络员,每半月向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及时反映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问题(联系电话:65964783)。
(三)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由省厅统一购置提供,其他编制工作经费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