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因普通门诊就诊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日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年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认定的执行基本药物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镇级卫生院承担。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已被确认为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视同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该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承担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推诿参保人,要按时完成就诊记录、门诊处方收集、门诊报销台账和《就医名册登记表》登记备查等基础工作。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进行监管和考核。
七、就医管理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人门诊统筹只限于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镇级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在非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门诊费用暂不列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在校学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就近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保人到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出示身份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费用结算方式
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方法可采取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负(含自费、自付)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在非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其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