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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原则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主要依托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适用人群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适用于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及在校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

  三、基金来源及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按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费用、一般诊疗费、治疗费、常规检查费均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参保人发生特定病种门诊费用、或因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重复支付。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五、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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