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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201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对该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二)考评。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考评组,开展实地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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