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201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对该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梅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二)考评。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考评组,开展实地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