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殡葬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殡葬主管部门要按既有利于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又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和加强殡葬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有关行业标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服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61号)规定执行;遗体存放和遗体告别服务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督促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丧属与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和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
(五)加快殡仪馆建设进度,推进火化设施的升级改造。一是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要加快建设进度,按照省的有关要求必须在2012年底前建成。在今年9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动工的殡仪馆(火葬场)建设项目,省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各地要进一步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六)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步伐。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殡葬的需要,也是治理违规建坟的关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的要求进行公益性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殡葬管理项目经费的投入力度,将镇、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步伐。到2015年,各乡镇平均拥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要达到2座以上。
(七)规范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凡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每座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并严格执行公墓墓地(墓穴)占地面积标准及使用期限规定。经营性公墓内应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其中,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40%,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