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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梅市府〔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

  (一)科学制订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各县(市、区)要在认真总结“十一五”殡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地区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

  (二)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完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县级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抓好整改,促进工作。二是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对于一些地方长期执行相关法规不力、工作被动,或导致殡葬违法行为现象泛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同时责成有关县(市、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三是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三)贯彻落实殡葬基本服务惠民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要求和办理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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