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形成推进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将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纳入各区(市)县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并抓好落实。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好推进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的职责。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招聘、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老龄工作人员,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有事干。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形成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力、政府部门配合密切、基层工作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切实加大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对城乡养老事业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和对社会资本投资城乡养老服务产业的重要引导作用。各区(市)县根据老龄工作实际,建立城乡养老事业投入长效机制,将城乡养老事业政府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和按政策规定给予民办养老机构支持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落实。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对加快养老设施建设、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作用。市和区(市)县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老年服务中心(站)建设、新建民办养老机构以及民办养老机构营运给予财政补贴。
(三)多渠道解决老龄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要采取政府投资新建、国有资产调剂等方式,加快城乡老龄服务设施建设。将各类老龄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列入旧城改造和新建社区中的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照公建配套的规划设计要求,由开发单位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充分利用富余设施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地匮乏问题,调整和搬迁后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等公共设施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房,应优先调剂给乡镇(街道)、村(社区)用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对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有关标准,发改和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招拍挂”、土地流转和调整企业自有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满足不同类型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项目优先核准、优先审批。切实落实好养老机构服务性水、电、气的优惠政策。
(五)努力探索创新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资源,采取民办公助、公办(建)民营、委托管理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养老事业。进一步创新参与机制,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养老服务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创新保障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业务,提高老年人的自养能力和养老水平。进一步创新运作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形成社会化参与、规范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的养老产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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