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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清理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行政强制依据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严格执行行政强制程序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行行政强制程序,确保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结合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依据,对保留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逐项细化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实施,正确行使《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体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委托、主体资格不合法、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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