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清理工作
(一)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根据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
《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统一对外公告。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中尤其要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如存在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停止委托,坚决纠正。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同时,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权。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清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
《行政强制法》规定,清理出本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告。凡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一律不得实施。
(三)清理行政强制依据。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规章、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初审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制定或实施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布。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必须在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