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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1〕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准确理解《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自觉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让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掌握各项规定,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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