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养老机构建筑应符合国家《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其中,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应配套设置全科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房产改建养老机构的,应符合上述标准。
四、加大社会化养老机构政策支持力度
(一)项目用地保障。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对2013年底前确定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市发改委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对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并采取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将养老机构项目的建设要求纳入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对市级养老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所需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其供地起始价不得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建的特别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房产,兴建开办养老机构。因城市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用作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其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二)财政资金补贴。对新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每新建(增)一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市户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财政补贴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上一年度财政补贴金额给予50%的财力补助,并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对服务性床位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相关费用减免。社会化养老机构服务性用水、用气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生活起居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用电标准执行。基本保障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免;社区配套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老龄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09〕67号)规定执行,对其养老服务设施部分建筑按5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