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单位可以按照《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督办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厅信访办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行政不作为,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通报批评:
(一)预警不够、重视不足、处置不力,引起20人以上50人以下到省、5人以上10人以下到京上访的;
(二)唆使、纵容本单位职工上访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接访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引起群访、重访的;
(六)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通报批评,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由人事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造成50人以上到省、10人以上到京上访的;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