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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交办。对以下信访事项做交办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等上级单位批转的信访事项;
  (二)厅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
  (四)责任单位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信访事项;
  (五)厅信访办认为应该交办的信访事项。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结,并向厅信访办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接访。信访人到厅反映信访事项,厅信访办认为需责任单位到场接访的,厅信访办通知责任单位接访。责任单位接到厅信访办通知,在厅机关大楼办公的,要在15分钟内到场接访;在郑州市内办公的,要在1小时内到场接访;在郑州市区外办公的,要在3小时内到场接访。
  对于5人以下的信访事件,责任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或领导接访;对于5人以上的信访事件,责任单位要安排主管领导接访。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收到《信访事项转送(转办/交办)通知单》后,应迅速组织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在5日内向厅信访办书面提出改办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改办。
  第十五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办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对权责不清,但又确属交通运输系统受理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办指定单位负责处理,被指定单位不得推委。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责任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行政管理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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