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群众反映与交通运输厅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单位和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转送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及落实情况;
(四)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厅领导反映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
(六)指导、协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信访工作,开展信访工作人员培训,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直接向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领导交办和厅信访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准确地向厅信访办反馈涉及本单位的信访情况;
(四)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或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来访,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接访;
(五)完成厅信访办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任务。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登记。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向信访人耐心解释,争取理解。
第十条 受理。填写《信访事项转送(转办/交办)通知单》,厅信访办通知责任单位领取或邮寄到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转办。对需各单位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信访事项作发函转办处理。对转办的信访事项,由责任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