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及时报送管养工作信息。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交流管养年活动开展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不同任务阶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指导意见和指令。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各省辖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分别向省厅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效
1.认真落实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管理职能及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切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其他用途;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需地方筹集的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的资金,应按照《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市、县出台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予以落实。
2.严格执行农村公路管养规程。养护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农村公路管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认真实施养护作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养护工程计划编制、设计、招投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养护工程质量;重视日常养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完善管理养护模式,因地制宜地采用市场化养护、分段承包养护、委托承包养护、专业化养护等有效模式开展日常养护生产。建立“常态化巡查、定期清扫维护、专案修复”的周期性作业制度,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针对性养护,使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3.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治超力度。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充实路政管理力量,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覆盖面,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县乡道路路政结案率每年提高1%。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可在必要的乡道和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采取流动检测方式对超限车辆进行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引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沿线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鼓励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乡规民约相结合、与养护生产相结合,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